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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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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6 16: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解读:关于《罗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罗政办〔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罗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罗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次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为,切实做好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湖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冈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罗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河流、水库洪水泛滥,水库(水电站)、堤防、泵站出现或可能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现象,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导致的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洪涝、台风等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1.4 工作原则。
(1)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要求,切实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降低灾害风险转变。
(3)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5)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委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或水利工作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同志为县领导的,由第一副职担任)。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防指、县防办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外是不同机构,分别以各自名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2.1.1 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全县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全县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适时组织制订、动员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和灾后处置工作。
2.1.2 县防办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主要负责防汛抗旱政策制度拟订、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修、汛期值班、会商组织及相关会议筹备等工作;督导协调工程调度、行洪障碍清除、应急演练、新闻宣传、物资储备、台风防御等有关具体工作落实;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县防指领导请示报告。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对防汛抗旱纪律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防汛抗旱资金、物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中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党员、干部参加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察、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指导、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县委统战部: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宗教人士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期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县委政策研究室:负责县防指主要领导关于防汛抗旱工作讲话材料的审核把关。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职数设置、职能职责审核等工作。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巡察乡镇和单位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情况。
县人武部:组织制定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兵应急分队抗洪抢险方案,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知识培训和演练;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并根据上级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参加我县抗洪抢险部队的行动。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建设、培训演练和指挥调度,灾情核报及救灾捐赠,应急管理行业备汛情况抽查等工作;增储补齐应急抢险物料及设备,开展应急值班备勤,组织应急抢险力量、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等工作;协调指导灾区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临时安置等工作;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防洪规划;按管理权限、工程类别规模督促落实、公示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人并报县防办备案;按规程规定组织编制河流、水库、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预案和调度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建水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督促指导水利工程按规范、标准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开展水利行业度汛情况检查,督办隐患治理;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抗旱调水等技术支撑工作;按规程规定调度水利工程,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做好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值守;建立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并做好运维工作,及时预警并协助组织群众转移;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防汛抗旱能力建设;加强水旱灾害防御汛期值班值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武警中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县武警中队官兵全力支持抗洪抢险;紧急情况下,负责联系协调上级武警部队支援我县抗洪抢险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关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电力调配,保障电力供应;负责灾区粮食供应和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类学校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施救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应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做好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负责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协助组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机械设施设备,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财物以及破坏现场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安置;负责防汛抗旱相关案件侦破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致贫的人员、家庭救助工作,对县慈善会接收的社会捐赠的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等进行保管、发放管理,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有关矛盾纠纷的协调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防指及县防办日常工作经费保障;负责筹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上报送灾情,争取上级专项救灾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等工作;参与防汛抗旱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地质灾害防御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群控、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地灾险情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和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对地质灾害点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以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负责因水旱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清理、排除等工作;负责发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对灾区水质、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组织防汛救灾所需的设备、物料和抢险救援所需的建筑工程设备设施投入抢险;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镇供气保障工作;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时的交通保畅工作;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组织提供防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配合指导交通管制工作,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安全工作;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保障公路畅通无阻;负责交通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旱、涝灾情信息;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农业在建项目安全度汛工作;牵头负责万方大塘和农村高切坡建房的防洪安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防汛保安和应急处置工作,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根据地质和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做好旅游行业应对措施,及时向本行业发布预警信息;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防汛抗旱过程中受伤人员的抢救及医疗救援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防后勤保障分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城市排涝设施防汛责任体系;制定、编修城区排涝预案;排查整治城区排涝隐患;建立城区排涝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演练;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组织实施城区排涝抢险救援;向县防办提供县城区灾情信息及抢险救灾行动情况;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大数据技术支撑及信息共享服务;负责防汛抗旱工程招投标活动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防汛抗旱工程信息化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相关物资组织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及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抢险救灾现场专项气象服务;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抗旱期间,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县防办提供雨情信息;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水旱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履行综合应急救援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和应急抢救等工作;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消除安全隐患。
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害现场应急电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和设施,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加强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确保电网稳定运行。
县水文水资源局:做好水文监测、洪水预报、趋势分析工作,及时提供水情、汛情、旱情、墒情监测信息;参与县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做好抢险救灾现场水文服务工作;汛后完成行业内防汛抗旱工作评估并报县防办。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事迹。
县审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汛期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物价平稳。
县统计局:向县防指提供汛期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县医疗保障局:在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期间,开通医疗保障服务,确保医保服务质效和待遇落实到位。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国有林场的防汛抗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河堤、渠道和小流域治理植被绿化。
县委党校:组织党员干部开展防汛抗旱业务知识培训。
县档案馆:负责汛期档案安全保管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抢险及抗旱期间舆情管控及现场采访、录像,报道好人好事,及时反映抗灾实况,利用广播、电视播放洪涝汛情和临时异常天气预报。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项目的受理登记,指导、规范进场交易。
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相关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技术鉴定。
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指导防汛抗旱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县商务服务中心:在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期间,负责城区蔬菜和鲜肉的保供。
中国电信罗田分公司:负责电信领域通信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检修受损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及抢险现场通讯畅通。
中国移动罗田分公司: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移动通信保障;负责移动领域通信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移动通讯畅通。
中国联通罗田分公司:负责联通领域通信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联通通讯畅通。
中石化罗田分公司:负责石油仓库、加油站和运输车辆的防洪安全管理及抢险施救工作;负责应急燃料供应。
湖北天堂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天堂二级、三级、五级水库及电站防汛抗旱工作。
湖北天堂抽水蓄能公司:负责湖北天堂抽水蓄能公司防汛抗旱工作,配合天堂水库和天堂二级水库调洪调度。
其他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乡镇防汛抗旱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双指挥长。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为了实行防汛抗旱的靠前指挥,县防指在天堂水库、跨马墩水库、凤凰关水库、东安河水库、双河口水库、天堂二级水库设立防汛抗旱分指挥部,负责各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县地质灾害防御分指挥部,负责全县的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设立县城防后勤保障分指挥部,负责县城区排涝工作,确保县城区排涝工作职责和各项防汛措施落地、落实。
罗田县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等,汛期应成立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工程、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或针对重大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水旱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应加强对全县灾害性天气和雨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准度,并将水旱灾害趋势评估等信息及时报送县防指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应按要求加密监测,及时上报监测预报信息,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收到气象、水文水旱灾害趋势评估、监测预报信息后,要及时会商研判,尽可能提早预警,并向可能受到危害区域通报,同时向上级防指有关部门报告。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大洪水时,有关乡镇应加强堤防、泵站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泵站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水利和湖泊局和县防指。发生洪涝灾害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及防守情况;罗田河、巴水干流罗田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县防指。
当堤防、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有关乡镇和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县水利和湖泊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调度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利和湖泊局、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报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水利和湖泊局、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联系方式,以便随时沟通、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突发险情灾情信息。
(1)洪涝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2)洪涝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3)洪涝突发险情按工程类别分类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内容。洪涝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气象、水文、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突发险情灾情等相关情况,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5)洪涝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紧急报告。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发生严重旱情时,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核实,迅速向县防指上报。
(3)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县防指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加重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城乡供水、农村饮水等责任部门负责辖区内水源地供水水质保障工作,一旦出现供水水质污染,城乡供水、农村饮水、生态环境及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及时报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3.1.6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相关信息做出的批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4)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若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5)属重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确保在突发重大险情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县防办,同步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对接防汛任务部队和民兵组织。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工程建设任务、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对在建的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和城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方案、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方案和抗旱预案方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河堤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和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汛抢险职责,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料;水库、重要堤防等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备足抢险物料;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通信设施设备、水库遥测设施等,应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专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抗旱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住建、城管执法、气象、水文等部门行业自查为主,县防指联合抽查、督导检查为辅的检查方式,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隐患、查通信为主要检查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排查。加强河流、水库、山洪灾害等区域风险隐患排查,并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9)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河流、水库、山洪灾害影响区域内建设的非法建设项目等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且影响行洪安全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 河流、水库抗洪行动。
(1)当河流、水库即将发生洪水时,县水文水资源局应跟踪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并向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信息。
(2)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防御行动。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应急抢排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2.4 山洪灾害和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御行动。
(1)凡有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地方,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责任部门应编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方案,绘制区域内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灾害的地点及影响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2)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3)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责任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相结合的群测群防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确保安全。
3.2.5抗旱行动。
(1)气象、水文部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趋势,并向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信息。
(2)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并积极采取防范应对措施。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干旱灾害统计工作,及时提出抗旱意见建议;城乡供水、农村饮水等责任部门应实时关注因干旱诱发的供水短缺情况,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相关责任部门应研究绘制辖区内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并报县防指备案,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持。
(2)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预案方案体系。
(1)县防办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防指备案。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本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县防指备案。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应急内容纳入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2)罗田县城区排涝应急预案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编制,经县防指审核后,由编制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3)罗田河、巴水中游罗田段等重点河流,天堂、跨马墩、凤凰关、双河口、东安河、天堂二级等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县水利和湖泊局组织编制(修订),经县防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罗田河、巴水中游罗田段等重点河流,天堂、跨马墩、凤凰关、双河口、东安河、天堂二级等大中型水库的防洪抗旱调度方案由县水利和湖泊局组织编制(修订),经县防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担任县防办主任的县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县防指副指挥长同意后,由编制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4)水库、水电站、泵站等防洪工程调度规程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县水利和湖泊局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县水利和湖泊局审查批准后,报县防指备案。堤防、大中型水库、泵站、水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抢险预案,经县水利和湖泊局审查批准后,报县防指备案。小型水库应急抢险预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县防指备案。
(5)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度汛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高速公路、铁路、码头、油气管道等涉水在建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应急抢险预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按照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高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行动所有内容。
(2)进入汛期和严重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指成员单位和有防汛抗旱任务责任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灾情变化趋势,加强预警响应行动,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启动应急响应后,县防指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事关全局的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其他工程、设施、物料等调度,由所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调度;必要时由县防指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情况。
(4)洪涝、干旱灾害处置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当洪涝、干旱灾害发生时,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县防指,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防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按现行相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库、堤防、泵站等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水旱灾害诱发的次生或衍生灾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防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并结合实际建立统筹协调、信息研判、会商调度、综合保障、抢险救援等编组,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8)启动应急响应后,县防指、县城防后勤分指挥部可根据辖区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发出局部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指令。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中1条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2)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堤防发生大险情;
(3)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大险情;
(4)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5)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当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启动气象灾害(暴雨或干旱)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且经会商研判认为有启动必要时。
4.2.2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协调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各项工作。
(3)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局)集全局力量组建协调组、信息组、材料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专班,全面履行县防办职责;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抽派业务骨干组建技术支撑组,进驻县防办,全天候提供防汛抗旱业务技术支持。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指成员单位和有防汛抗旱任务责任部门应强化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和信息上报制度,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洪工程运行、调度、巡查,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警发布,道路交通、旅游景区、施工场所安全防范等应对措施;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5)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提醒群众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6)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应急抢险和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县防指。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中1条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2)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并造成较大灾害;
(4)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5)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6)当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启动气象灾害(暴雨或干旱)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且经会商研判认为有启动必要时。
4.3.2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2)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协调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各项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保安工作;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加密会商研判,做好工程调度工作;县级各类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指成员单位和有防汛抗旱任务责任部门应加强巡查,预降水库水位;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采取修剪、绑扎、加固等措施;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做好危棚简屋、工地临房等相关人员的撤离准备。
(5)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抢险知识宣传,提醒群众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6)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7)移动泵车在易积水点驻点值守,应急抢排,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8)当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成立本级现场指挥部组织抢险,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应急抢险和抗旱等工作;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中1条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堤防发生溃口;
(3)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并造成重大灾害;
(4)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5)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6)当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启动气象灾害(暴雨或干旱)Ⅰ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且经会商研判认为有启动必要时。
4.4.2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2)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协调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各项工作;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可依法宣布部分乡镇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县委、县政府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抽调人员进驻县防办,进一步充实县防办工作力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全面接管县防办日常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指成员单位和有防汛抗旱任务责任部门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所有人员取消休假、坚守岗位,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工作;依规督导建设工地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及时处置对人身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5)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提醒群众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抢险提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6)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县防指督促各乡镇落实提前转移受威胁区域群众等强制性紧急避险措施,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本行业(部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设备)、应急资金、应急力量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8)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依法行使防汛抗旱各项强制措施,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邻乡镇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中多条及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2)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堤防多条同时发生溃口;
(3)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5)5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当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启动气象灾害(暴雨或干旱)Ⅰ级及以上应急响应,且经会商研判认为有启动必要时。
4.5.2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经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协调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各项工作;县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依法行使防汛抗旱各项强制措施;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县军警民全力抗灾抢险。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指成员单位和有防汛抗旱任务责任部门全面启动本地、本行业(部门)应对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方案),坚持生命至上、避险为要原则,妥善组织低洼易涝地段、危旧房屋等区域内群众转移避险,危旧房屋内一律不得留有人员;医院、敬老院、学校等受洪水浸泡的房屋要腾空、封存;及时关闭地下空间、桥涵、隧道、,并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其他各项工作。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中小学校(含高中、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实施停课或其他安全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后,受影响范围内的企业、学校、景区、工地全部关停,严格执行停工、停业、停学、停运、停课、停产等措施,受工艺影响不能及时关闭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5)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提示和紧急通知,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等;广大群众根据防汛抗旱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6)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防指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县防指应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依法行使防汛抗旱各项强制措施,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水库洪水。
(1)当河流、水库水位超过设防或汛限水位时,县水利和湖泊局要组织行业内干部职工巡堤巡坝查险;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水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水库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河流、水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水库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库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县防指和县水利和湖泊局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河流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指令,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按照“先田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做好各项抢排工作;县水利和湖泊局依规程及时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尽快排水入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罗田城区发生渍涝灾害时,县城防后勤分指挥部应第一时间响应,全力组织人员投入城区排涝抢险工作。
(3)当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山洪灾害和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和降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分别由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县防指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2)当区域内降雨特征值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如需紧急转移群众时,经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由乡镇或村(社区)负责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必要时,乡镇或村(社区)可先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后向县防指报备。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灾害发生时,县防指应组织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恶化及次生灾害发生。
(5)当灾害发生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向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6)当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堰塞湖险情或堵塞河道时,县防指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必要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4.6.4 堤防溃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水库溃坝的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县水利和湖泊局、当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水库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县防指报告,同时全力组织前期处置;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水库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县水利和湖泊局应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尽最大可能控制险情发展,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溃口、水库溃坝后的应急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中型水库防汛抗旱分指挥部负责,并及时上报县防指。首要工作是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避险,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同时,迅速组织技术支撑部门、专家制定溃口、封堵方案,明确抢险相关责任人,随即组织实施堤防、水库堵口工作。封堵方案要科学、行动要快速、组织要严密,必要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4.6.5 干旱灾害。
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足本地实际,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抗旱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1)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算好水帐,提出防旱抗旱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2)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严重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抗旱职能部门应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行动宣传工作。
(4)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抗旱工作的会商研判、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县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实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工作。必要时,经县防指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项特殊抗旱应急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抗旱职能部门应切实落实抗旱职责,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并做好旱情灾情通报及抗旱行动宣传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指挥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供水。县水利和湖泊局要严格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加强水资源调度工作,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同时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7应急指挥。
一般抢险救援:基层乡镇或村(社区)应立即成立本级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员,全面负责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本级现场指挥部要充分组织动员党员干部、网格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力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抢险救援,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决不可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而贻误战机;要切实做到讲科学、避免盲目蛮干,坚决防止抢险过程中的人员伤亡。上级职能部门派出工作指导组提出的指导意见,现场指挥部应予以采纳;在上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本级现场指挥部应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较大及以上抢险救援:县防指应按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接管事发地现场指挥工作;根据险情灾情性质、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任务需要组建若干工作组,分工负责、整体联动,全力抢险救灾。
4.8应急编组。
4.8.1 编组原则。
应急编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生命至上、救人第一,科学分组、运转高效,属地为主、协同联动的原则。
4.8.2 编组方案。
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按要求需要县本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视情况可组建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县防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
工作职责:1.负责县防指应急响应期间日常事务;2.统筹协调各组开展工作;3.负责县防指24小时备勤;4.督促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乡镇做好本行业、本乡镇防汛抗旱工作;5.负责收集上报汛情、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6.负责县防指公文运转及文件起草印发工作;7.负责县防指会务组织、准备工作;8.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程技术组
组 长:县防指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防办副主任(县水利和湖泊局)
成员单位: 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文水资源局
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涉水工程日常管理,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加强巡查值守;2.负责实时监测雨、水、工、险、灾情,及时精准发出监测预警信息;3.牵头组织防汛抗旱趋势研判,适时提出响应启动、升降级和解除建议;4.统筹调度县内涉水工程,并做好相邻区域沟通协调工作,构建安全运行环境;5.针对具体险情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指导工作;6.对险情及处置结果进行评估;7.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抢险救援组
组 长: 县防指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1.负责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抗旱减灾;2.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资源;3.指导编制各类应急抢险教援方案,组织、指导、协助开展防洪抢险、应急救援行动;4.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物资保障组
组 长:县防指副指挥长(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物资保障副局长
成员单位: 县公安局、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供销社、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罗田分公司、中国移动罗田分公司、中国联通罗田分公司、中石化罗田分公司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筹措、紧急拨付等工作;2.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自身防汛抢险;3.组织有关防汛抢险物资装备代储、调用;4.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交通运输保障;5.负责邮政、电力、通讯、燃油保障;6.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7.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社会稳定组
组长: 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副局长
成员单位: 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信访局
工作职责:1.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心理疏导工作;2.负责组织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3.负责救灾指导与灾后救济工作;4.负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强化巡逻防控,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违规占道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5.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加强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6.负责灾后评估和评先表彰工作;7.负责灾后重建项目上报审批,指导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等工作;8.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宣传信息组
组 长: 县委委员、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融媒体中心
工作职责:1.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2.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3.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纪律督查组
组 长:县委委员、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副组长: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
工作职责:1.制定防汛抗旱纪律文件;2.负责防汛跟进监督工作;3.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参照抢险预案方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动辖区资源和力量,全力以赴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重点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按抢险预案方案执行。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安全保障工作,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以备随时调用。
(2)应急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严格执行县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受污染的水源。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受影响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适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
4.1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县防指负责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事关全县或重大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武警、消防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分别由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和发布。
(2)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事态发展等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13 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趋势减缓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县防指和事发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2)依法依规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突发水旱灾害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备用通信设施,并做好运维工作。
(3)通信运营部门应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纳入本部门应急预案。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防汛抢险或抗旱救灾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操作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县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县人武部提出,报市防指、黄冈军分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解放军、武警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时,由县防指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或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应包含: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事发所在地乡镇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指战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县防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积极投入抗旱救灾;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抗旱服务组织是应急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在干旱时期为受旱区域群众提供紧急供水等服务。
5.2.3 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并视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5.2.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和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并及时了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防汛抢险中的应用,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科技含量。
县级防汛应急物资主要用于协助解决遭受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品种应包括抗洪抢险物料和机具、救生器材和设备。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应急物资的品种及定额,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易旱乡镇政府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应急物资,由本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的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应急物资调拨原则:洪涝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应由事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应急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县级防汛应急物资或者其他乡镇的防汛应急物资。当有多地申请调用县级防汛应急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
县级防汛应急物资调拨程序:由急需防汛应急物资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办向储备部门(单位)下达调令。
5.2.8 资金保障。
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开展国家、省级明确的防汛抗旱工作,以及配套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费用。
市、县两级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开展本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以及配套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防汛抗旱资金保障,从其规定。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县防指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视水旱灾害发展情况,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
(3)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水旱灾害发生期间,应积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决策支持系统。
(1)逐步建立与省防指、市防指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信息采集系统,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实现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办或国家防总。
(3)建立和完善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罗田县境内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等重点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省防指、市防指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全县旱情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合理加密山洪灾害预测与防治水雨情监测站点,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5.3.2 设立专家库。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道路运输、地质灾害、通信保障、爆破作业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宣传教育。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办主任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委宣传部,由县防指指定发言人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可采用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5.4.2 培训。
(1)采用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分类施教、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的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等业务培训,分别由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安排,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练。
(1)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指负责组织协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事发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等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与现场救助工作。
(2)及时调配救灾款物,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被、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
(3)及时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受灾地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料。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水毁恢复项目及抗旱水源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总结、分析、评估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积累经验,汲取教训,以便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配套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有抗旱任务的县(市、区)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分别为省抗旱服务总站、市抗旱服务中心站、县抗旱服务站(队)和乡镇分站(队)。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防指组织实施。
(2)县防指各分指挥部、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分指挥部、本乡镇、本部门、本领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印发的《罗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附件: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览表
附件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览表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border:none;>序号
指标
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
1
罗田县境内中小河流
1条重点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1条重点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1条重点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多条重点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
罗田县境内重点河流堤防
重点河流堤防发生大险情
重点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重点河流堤防发生溃口
重点河流堤防多条同时发生溃口
3
罗田县境内大中小型水库
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大险情
大型或中型水库发生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并造成较大灾害
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并造成重大灾害
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涝
灾害
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3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及相关次生灾害
5
干旱
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4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5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table>
注:罗田县境内重点河流系指新昌河、胜利河、罗田河、泗泊河、巴水中游、白莲河。




[来源]:http://www.luotian.gov.cn/art/2022/6/6/art_19902_1607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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