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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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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5: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政规〔2020〕1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田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田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罗田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旧城(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提供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建设的住宅小区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000户或服务人口达到3800人以上的,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服务人口达到6000人以上的,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9个班的幼儿园;服务人口达到9000人以上的,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12个班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县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实施联动管理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必须无偿移交给县政府,由县政府交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根据当地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定点和建设标准等控制要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教育局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重点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标准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在设计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时,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核。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应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将供地范围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规模、无偿移交产权归属写入出让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其不动产产权归属以及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义务。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教育局对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存在未按照审批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和未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等问题的,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受理住宅小区项目建设、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先与县政府签订产权无偿移交协议书,再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整体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县政府,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档案资料,并由当地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对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一律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以及签订的产权无偿移交协议对配套幼儿园按程序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同时,根据开发建设单位和县教育局的共同申请,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单》,将配套幼儿园转移登记至县教育局。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授权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确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先建后调整,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政府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组织县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开展全面清查工作。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住宅小区,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luotian.gov.cn/art/2020/6/29/art_19902_1295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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