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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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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9 15: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政规〔2020〕4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罗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罗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强化过程监督,优化投资结构,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9〕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政府债券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和按规定统筹整合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是指对县本级区域内的项目谋划储备、部门审核、政府决策、规划设计、投资评审、招投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稽察监督、档案管理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
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
(一)依法民主决策机制。遵循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坚持依法、民主、科学管理项目。
(二)落实责任主体机制。明确项目各环节的部门主要职责,细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三)规划设计管控机制。强化项目规划设计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严格报批审核程序。
(四)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依法审计监督,完善投资评审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加强工程变更事项及时性、必要性、合规性核批,强化负有质量、安全、监理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管理。
(五)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全过程廉洁风险防控,依规依法实施项目工程,加大项目建设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八条 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县本级财政收支状况,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各负其责。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下达;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安排资金;负责建设项目投资预、决算评审;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管;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参与政府项目重大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建设投资项目稽察,对建设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管理。重特大项目由县审计局根据需要,按建设进度、时间节点选择适当方式进行稽察监督和跟踪审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项目,由县审计局确定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审计局指导项目主管单位建立内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县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县发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送审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建设。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本级政府投资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已列入有关规划的可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三)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的,审批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报县政府审定;
(五)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办公楼维修除外)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六)对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应急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实行特事特办,经县领导签批或县指挥部专题会议同意后,县发改局应立即办理相关审批方案或开工后补办。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情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作出说明。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可自行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必须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审批文件必须在县政府及部门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统筹谋划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的计划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工作。
第十七条 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未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提出所属本行业的县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县发改局结合各行业计划建议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项目储备库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报送。
县发改局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提交县委委员会决定批准。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单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资金筹措方案,以及项目概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履行所有决策程序后,县发改局应及时下达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
(三)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等事项;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上级补助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政府财力可承受能力相匹配,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后实行清单管理,县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清单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和相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综合监管。项目实行综合监管,建立管理台账。综合监管由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牵头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与县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必须建立台账,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负主体责任,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各自负责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决算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投资行为。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政府决策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未明确或落实使用政府性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投资评审;投资额发生变更且未履行完毕审批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追加投资评审。
第三十条 严格建设工期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实行事先报告制度并经集体决策重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需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变更方案,单项工程或建设投资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增加投资预算超过工程预算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专班、项目监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增加投资预算超过工程预算中标价10%(含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重新评估论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调整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后开展,不得以调整概算的名义变相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县政府已有明确处理意见和资金缺口补助来源的超概算完工项目,可按照规定程序补办调整概算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县发改局报送概算调整书,提供概算调整原因、计算方法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县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将概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根据决算报告,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专班、项目监理联合审查,县发改局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将概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批复调整概算。
第三十二条 严格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进行全程监理。注重加强隐蔽性工程监理,如需变更的,依据工程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由项目单位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按照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项目验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受。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问题整改、工程结算、项目试运营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项目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验收。验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县发改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结算决算办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如实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进行结算决算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产权登记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项目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应当根据县政府明确的产权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健全和规范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县级财政国库。


第六章 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财务会计、审计、评估、造价、咨询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
(二)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标等程序;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浪费和质量问题;
(四)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损失;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罗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罗政发〔2017〕3号)同时废止;如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关于《罗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http://www.luotian.gov.cn/art/2020/12/7/art_19902_136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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