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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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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2 06: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政规〔2025〕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14日






罗田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罗田县凤山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3-203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山城区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与所在建(构)筑物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确保安全牢固、美观整洁、功能完好,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合法、真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五条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城区公益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及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区公交站点和公交车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区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经营权单位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区违法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明确商业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一般设置区域、集中展示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尚未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建筑物顶部、跨越城市道路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五)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六)利用危险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七)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八)利用树木、杆线设置横幅、吊幅及标语的;
(九)以违法建设为载体的;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不超过150厘米,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
(二)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且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
(六)门店招牌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和逃生。
第十一条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三)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四)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扰乱行车视线,亮度、颜色、闪烁方式、切换频率等不得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产生干扰,妨碍行车安全;
(五)不得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位置外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方式、规格等规划内容;
(二)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齐、安全、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十三条工作宣传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工作宣传栏;确需设置的,需经县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宣传栏,应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样式、色彩协调统一,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节约公共空间资源。
第十四条其它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涉及气象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审批与备查

第十五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用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自有设施、非公共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节会以及纯公益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载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书面同意承诺;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彩色效果图、施工图、设施与载体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五)安全措施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内容、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
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应向县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报请批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经营权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门店招牌设置实行备查制度,不申报、不审批、不备案、不收费。备查单位应当加强事中指导事后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商品宣传内容或经营范围,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内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高度超过1.5米的。
第二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十日内未发布的,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维护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管理及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和维护责任:
(一)保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整洁、美观、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及时保养、维护并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大型户外广告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安全检测的,应予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遇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提前巡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残缺、污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电子显示装置设施出现断亮、残损、显示异常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处置,确保显示正常。
第二十六条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积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经营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确保使用权范围内户外广告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立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机制,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二)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城市户外广告开展年度安全检测;
(三)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需要召集会议,通报信息,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http://www.luotian.gov.cn/zwgk/public/6636850/1525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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