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视网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2019 京仲裁字第 2618 号 ] ,裁决结果如下:
1,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出资额 1,410,673.57 元的 A+ 轮股权,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 13,511,565.82 元及收益,收益以 13,511,565.82 元为基数,按照年 12%(日 12%/365)标准,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为 6,014,682.78 元;
2,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出资额 1,128,726.96 元的 B 轮股权,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50,000,000 元及收益,收益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 12%(日 12%/365)标准,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13 日为 16,569,863.01 元;
3,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出资额 189,948.68 元的 B 轮股权,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 8,414,288.28 元及收益,收益以 8,414,288.28 元为基数,按照年 12%(日 12%/365)标准,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为 2,968,284.27 元;
4,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用 200,000 元;
乐视网称,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以来,截至目前,公司违规对乐视体育担保案已经有乐视体育 18 方投资人对公司提起仲裁,其中 11 起仲裁案已经出具仲裁结果,其他 7 起仲裁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乐视网还表示,在未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审批、审议、签署程序、上市公司未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背景下,时任管理层作为签订合同人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合同并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是导致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
乐视网指出,一方面不放弃对债务方诉讼并采取保全措施、追回(或转卖)过往投资版权资源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一方面通过涉足尝试创新业务改善公司现金流、与供应商等债务人谈判债务重组减小公司整体债务规模。
除此以外,上市公司仍坚持并加紧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追讨债务偿还,要求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今日寸步难行局面负责、采取可实施弥补措施。

但 11 月 19 日,王思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因王思聪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